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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侯長輝 被   告 申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欽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6,513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告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19,7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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