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芳武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以原告起訴
主張排除
拍賣之夾層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