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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以原告起訴 主張排除拍賣之夾層價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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