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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楊黃雅卿 訴 訟代理 人 陳偉仁律師        蔡碧仲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朝圍律師 被    告 年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振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及正本製作日期「102年12月2日」 ,更正為「104年12月2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裁判日期「102年12月2日」顯係「104年 12月2日」之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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