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楊黃雅卿
訴 訟
代理 人 陳偉仁
律師
蔡碧仲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朝圍律師
被 告 年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振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裁判日期及正本製作日期「102年12月2日」
,更正為「104年12月2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裁判日期「102年12月2日」顯係「104年
12月2日」之誤,
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