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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長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申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6,5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3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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