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長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申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榮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6,51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30,3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