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芳武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世明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蔡宜倩
葉芳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2日上午9 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