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蔡宜倩
葉芳每
被
上訴人 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 元(參本院卷第31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