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陶淵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福源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 告 黃鐵枝
黃文英
黃冠英
黃育英
黃嘉英
受告知訴訟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5 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