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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銘祥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銘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被   告  宏雲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法 院組織法第3條第 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案件。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條第1款、第4款及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條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 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 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二)智慧財產權 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 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 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 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 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此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條規定甚明。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 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 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 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85號、 103年度台抗字第 4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儀表、控制器、記錄器之專業製造廠商, 所生產之相關產品中之「JNC室內空氣品質 2.3吋LED顯示看 板CTR230」為多年努力研發之成果,尤以該顯示看板上之「 污染指標( API)」更屬相同業界之同類功能產品所未見, 為原告耗時費力所研發之技術心血結晶,屬於具有顯著性、 獨特性及辨識性之重要表徵。然被告仿冒、抄襲原告所生產 上開產品,並印製型錄、公開販售。被告抄襲系爭產品之外 觀及表徵且為相同或相似之使用,已有與原告生產製造之系 爭產品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亦屬於積極攀附原告努力研發 後經相關事業所普遍認知之商品成果,藉以達其招攬業務及 不公平競爭之目的,實屬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顯失公 平行為,故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 第29條規定請求除去及防止侵害,並依同法第30條、第31條 第 2項規定訴請判命:「⑴被告應停止且不得再自行或使他 人為製造、販賣、陳列、廣告或於數位媒體為宣傳、行銷如 附件所示「SCtek室內空氣品質雲端顯示器SCX03-10 Series 」及其他任何侵害原告生產之「JNC室內空氣品質 2.3吋LED 顯示看板CTR230」外觀或表徵之行為。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連帶負擔 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主文全文 及附件,以不小於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 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全國版第一版一日。」等語。 三、查原告既主張被告仿冒、抄襲原告所研發、生產系爭產品之 外觀及表徵,且為相同或相似之使用,已有與原告生產製造 之系爭產品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亦屬積極攀附原告努力研 發後經相關事業所普遍認知之商品成果,藉以達其招攬業務 及不公平競爭之目的,並主張依公平交易法上開規定請求除 去、防止侵害以及求償,足見本件訴訟屬公平交易法有關智 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應係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 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又本件當事人間並無合意管轄之書 面約定,或被告不抗辯原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首 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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