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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育群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思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堤山林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6,31 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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