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育群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思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堤山林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6,31
0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