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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合約有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合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5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 46,342元,該裁定 已於104年5月11日送達於原告,而原告未補正等情,有送 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等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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