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統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達
被 告 陳崇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款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4年5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