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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統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 被   告 陳崇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4年5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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