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2號
參 加 人
即
聲請人 毅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富忠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張弘昌即張弘昌建築師事務所與
被告南帝王大
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參加人即
聲請人就原告張弘昌即張弘昌建築師事
務所與被告南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05 年4 月15日具狀聲請
訴訟參加,
惟參加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