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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2號 參 加 人 即 聲請人 毅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忠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張弘昌即張弘昌建築師事務所與被告南帝王大 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即聲請人就原告張弘昌即張弘昌建築師事 務所與被告南帝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05 年4 月15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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