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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輝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被   告 李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68 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於民 國104 年8 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 貳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本件被告因涉嫌業務侵占罪,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2 00號提起公訴,現由鈞庭審理中。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定有明文。 三、原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遭被告擅自挪用 ,原告計損失198 萬2742元,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 任。 四、懇請鈞院明鑒,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原告之合法權益。 參、證據:援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200號 檢察官起訴資料。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 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送達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經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將原本合法持有之他人款項 侵占入己,即顯已侵害他人之財產權,被害人自得依據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向行為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 按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 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 事實之拘束。此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字第713 號民事判例 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李建霖因涉 嫌業務侵占罪,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200號提起公訴 ,並由本院審理中。而查,本件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度偵字第8200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李建霖自97 年11月1 日起至101 年12月31日止,受僱於豐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豐全公司),負責豐全公司在臺灣中部地區之 機油推銷及收款業務,並自其銷售之金額中,按比例收取銷 售額之10% 至12% 之款項作為報酬,為從事業務之人;李 建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 職務之便,於101 年7 月某日間至102 年1 月25日前某日, 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將之侵占 入己,供己使用。另查,原告上揭行為,業經本院以103 年 度易字第384 號刑事判決被告李建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有本院上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因此,本件 應認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 遭被告擅自挪用,而使原告遭受損害,係屬真實。再查本院 103 年度易字第384 號刑事判決雖僅認定被告於101 年7 月 某日起至102 年3 月11日止,接續將業務上持有之已收取貨 款即現金及支票總金額計947,032 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思,加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按,原告主張伊因被告 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遭被告擅自挪用,原告合計 損失198 萬2742元。又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偵字第8200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附表內容,被告所侵占之 金額合計係總共1,982,742 元(詳附表所示);又原告主張 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致應收之貨款遭被告擅自挪用, 原告合計損失198 萬2742元事實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已於103 年6 月4 日送達被告,被告並於104 年7 月10日 已受本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之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被告於104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時未到庭,且對於原告 上揭主張,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因此,本件 應堪認原告上揭主張,係屬真實。 三、本件被告於101 年7 月某日起至102 年3 月11日止,接續將 業務上持有之已收取貨款即現金及支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加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原告因被告之業務侵占 犯行,致應收之貨款損失1,982,742 元。被告之侵占行為, 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1,982,742 元之損害, 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判決時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自無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丙、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地址 │金額 │備註 │ │ │ │(新台幣/元) │ │ ├──┼────────────┼──────┼───────┤ │1 │蕭永宏 │97,920元 │銷貨單3紙(時間│ │ │嘉義縣○○鄉○○路○段31 │ │分別為101年10 │ │ │巷27之6號 │ │月1日、101年9 │ │ │ │ │月26日及101年 │ │ │ │ │10月22日) │ ├──┼────────────┼──────┼───────┤ │2 │郭先生 │86,640元 │銷貨單3紙(時間│ │ │臺中市○里區○○路○○號 │ │分別為101年8月│ │ │ │ │4日、101年8月 │ │ │ │ │7日及101年8月 │ │ │ │ │10日) │ ├──┼────────────┼──────┼───────┤ │3 │久順汽車 │20,200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號 │ │分別為101年8月│ │ │ │ │27日及101年11 │ │ │ │ │月2日) │ ├──┼────────────┼──────┼───────┤ │4 │鴻達輪胎 │41,76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臺中市○區○○街0段00號 │ │為101年8月26日│ │ │ │ │) │ ├──┼────────────┼──────┼───────┤ │5 │上大機車(莊先生) │9,480元 │銷貨單3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號 │ │分別為101年10 │ │ │ │ │月2日、101年11│ │ │ │ │月21日及102年 │ │ │ │ │1月19日) │ ├──┼────────────┼──────┼───────┤ │6 │大慶車業(林柏丞) │131,640元 │銷貨單3紙(時間│ │ │臺中市○區○○街2段37之 │ │分別為101年9月│ │ │4號 │ │26日、101年10 │ │ │ │ │月16日及101年 │ │ │ │ │11月1日) │ ├──┼────────────┼──────┼───────┤ │7 │豐裕輪胎(許修瑋) │39,000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臺中市○○路○段○○○號 │ │分別為101年10 │ │ │ │ │月20日及102年1│ │ │ │ │月18日) │ ├──┼────────────┼──────┼───────┤ │8 │順發輪胎(盧明忠) │229,920元 │銷貨單5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號 │ │分別為101年11 │ │ │ │ │月9日、101年 │ │ │ │ │11月14日、101 │ │ │ │ │年11月21日、 │ │ │ │ │101年11月22日 │ │ │ │ │及102年1月15日│ │ │ │ │) │ ├──┼────────────┼──────┼───────┤ │9 │宏祥輪胎行(洪國順) │27,648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1段 │ │分別為101年11 │ │ │158號 │ │月23日及102 │ │ │ │ │年1月15日) │ ├──┼────────────┼──────┼───────┤ │10 │凱聚汽車(鄭金興) │59,64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號 │ │為102年1月26日│ │ │ │ │) │ ├──┼────────────┼──────┼───────┤ │11 │宇辰汽車(黃繻模) │3,408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20之3 │ │為102年1月10日│ │ │號 │ │) │ ├──┼────────────┼──────┼───────┤ │12 │禾冠汽車(許順淵) │45,00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臺中市○○區○○○路43之│ │為102年1月26日│ │ │1號 │ │) │ ├──┼────────────┼──────┼───────┤ │13 │揚昇汽車材料行(林建昇) │211,200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臺中市○○鄉○○路1段93 │ │分別為101年6月│ │ │號 │ │6日及101年6月 │ │ │ │ │22日) │ ├──┼────────────┼──────┼───────┤ │14 │泓懋國際有限公司(林東伯)│385,344元 │銷貨單4紙(時間│ │ │彰化市○○路○段○○○巷○○號│ │分別為102年1月│ │ │ │ │9日、102年1月 │ │ │ │ │9日、101年12月│ │ │ │ │18日及102年1月│ │ │ │ │17日) │ ├──┼────────────┼──────┼───────┤ │15 │德鑫汽車(梁振烽) │146,760元 │1.客戶未收款總│ │ │彰化縣○○鄉○○路○段 │ │ 和表為誤繕為│ │ │331號 │ │ 145,838元 │ │ │ │ │2.銷貨單3紙(時│ │ │ │ │ 間分別為101 │ │ │ │ │ 年11月9日、 │ │ │ │ │ 101年9月14日│ │ │ │ │ 及101年11月27│ │ │ │ │ 日) │ ├──┼────────────┼──────┼───────┤ │16 │吉發汽車修配廠(江杰禹) │4,68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彰化縣○○鎮○○路○段 │ │為101年12月29 │ │ │101號 │ │日) │ ├──┼────────────┼──────┼───────┤ │17 │茂豐汽車修配廠 │52,15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彰化縣○○鄉○○村○○路│ │為101年10月26 │ │ │1段553號 │ │日) │ ├──┼────────────┼──────┼───────┤ │18 │順吉機車(卓朝欽) │112,600元 │銷貨單2紙(時間│ │ │彰化縣○○鎮○○路○段45 │ │分別為101年9月│ │ │號 │ │6日、101年11月│ │ │ │ │26日) │ ├──┼────────────┼──────┼───────┤ │19 │嘉雲南輪胎館(劉店長) │3,312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路○○○號 │ │為101年11月27 │ │ │ │ │日) │ ├──┼────────────┼──────┼───────┤ │20 │松葉興業有限公司(郭小姐)│10,80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路○○○號 │ │為101年12月18 │ │ │ │ │日) │ ├──┼────────────┼──────┼───────┤ │21 │順富汽車(陳秋鈴) │3,12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區○○○街○○○巷 │ │為101年12月7日│ │ │15號 │ │) │ ├──┼────────────┼──────┼───────┤ │22 │永雄車業(黃錦雄) │11萬40元 │1.客戶未收款總│ │ │嘉義市○○路○○○號 │ │ 和表為誤繕為│ │ │ │ │ 80,960元 │ │ │ │ │2.銷貨單2紙(時│ │ │ │ │ 間分別為101 │ │ │ │ │ 年7月11日、 │ │ │ │ │ 101年9月11日│ │ │ │ │ ) │ ├──┼────────────┼──────┼───────┤ │23 │世雄車業(賴先生) │42,00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路○○號 │ │為101年9月7日 │ │ │ │ │) │ ├──┼────────────┼──────┼───────┤ │24 │日東輪胎(高愷村) │15,480元 │銷貨單1紙(時間│ │ │嘉義市○○路○段○○○○○號 │ │為101年12月26 │ │ │ │ │) │ ├──┼────────────┼──────┼───────┤ │25 │高翊汽車(洪昱凱) │93,000元 │1.客戶未收款總│ │ │嘉義市○○路○○○號 │ │ 和表為誤繕為│ │ │ │ │ 71,880元 │ │ │ │ │2.銷貨單1紙(時│ │ │ │ │ 間為101年8月│ │ │ │ │ 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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