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2號
反訴原告即 寶紳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吳林票
反訴被告即 陳怡庭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41,712 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