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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寶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票 上 訴 人 鄧鈴冠 被上 訴人       陳怡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9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50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1,712 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應徵裁判費合計8,77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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