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寶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林票
上 訴 人 鄧鈴冠
被上 訴人
陳怡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900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
幣1,500 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1,712 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應徵裁判費合計8,77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