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王素足 被上 訴人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5,555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61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