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黃淑珍
被
上訴 人 蔡佳宏
和潾螺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