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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英一 被上訴人被   告 達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盈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01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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