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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   告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被   告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訴訟代理人 許立建 上開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被   告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瑛玿 訴訟代理人 黃敏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7頁第十一行及第22頁最後一行之「222,755」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224,983」。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第7頁第11行及第22頁最後之一行之「 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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