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劉阿麵
原 告 郭玉成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被 告 鄭泯宗
被 告 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聰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林雍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17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