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柏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瑞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4年3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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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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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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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坦尼特有限│合庫北嘉義│104年2月28日 │45,938元 │JV0000000 │受款人:柏│
│ │公司 │分行 │ │ │ │伸貿易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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