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馬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金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
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公示催
告,並於104年5月8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
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11月8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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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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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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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馬興化工原│兆豐銀行嘉│104年4月17日 │505,446元 │CYJ0000000│受款人:合│
│ │料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禮工業股份│
│ │馬金泉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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