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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讚 代 理 人 林宏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加計在途期間,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0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莊家錦泰昌│台灣企銀嘉│104年1月6日 │136,532元 │AD0000000 │ │ │ │食品有限公│義分行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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