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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活力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2月 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龍冠食品│玉山銀行嘉│104年5月17日│ 313,243元 │ aj0000000 │受款人:活力│ │ │股份有限公│義分行 │ │ │ │信食品有限公│ │ │司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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