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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超速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郇 代 理 人 陳璻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有上開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0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 │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禾園生物科│京城銀行竹│103年4月29日 │93,030元 │0000000 │受款人:超│ │ │技有限公司│崎分行 │ │ │ │速冷凍工業│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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