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碩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克文
代 理 人 李岳陵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2月
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
│
本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01 │碩文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103年3月5日 │108,160元 │EB0000000 │受款人:烈火│
│ │公司王克文 │行嘉義分行│ │ │ │戰車重車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