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碩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 代 理 人 李岳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2月 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 │本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01 │碩文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103年3月5日 │108,160元 │EB0000000 │受款人:烈火│ │ │公司王克文 │行嘉義分行│ │ │ │戰車重車館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