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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鴻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紋 訴訟代理人 黃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 告,並於104年1月6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7月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4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財團法人台│中國信託銀│103年1月20日 │45,375元 │BD0000000 │受款人:鴻│ │ │灣省嘉義縣│行嘉義分行│ │ │ │洋通運有限│ │ │私立萬能高│ │ │ │ │公司 │ │ │級工商職業│ │ │ │ │ │ │ │學校 │ │ │ │ │ │ ├──┼─────┼─────┼───────┼───────┼─────┼─────┤ │002 │財團法人台│中國信託銀│103年1月3日 │26,250元 │BD0000000 │受款人:鴻│ │ │灣省嘉義縣│行嘉義分行│ │ │ │洋通運有限│ │ │私立萬能高│ │ │ │ │公司 │ │ │級工商職業│ │ │ │ │ │ │ │學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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