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新大元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素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號
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
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3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黃世珍 │嘉義縣六腳│102年9月15日 │16,800元 │0000000 │受款人:新│
│ │ │鄉農會 │ │ │ │大元冷氣有│
│ │ │ │ │ │ │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