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原重
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如妮
原 告 武德明
上 二 人
訴訟
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 告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賓棟
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