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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原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如妮 原   告 武德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賓棟 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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