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原重
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楊賓棟
被
上 訴 人 武德明
吳如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18,825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
168,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