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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原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賓棟 被 上 訴 人 武德明        吳如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18,82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68,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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