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原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賓棟 被 上 訴 人 武德明        吳如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前開裁定於106年3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在卷可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並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