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
債 權 人 立邦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淑霞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柯亭妤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柯亭妤住居
於臺中市南屯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單1份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
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