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 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清算要處理之土地係長方形,介於住家與道路之間,
經分割符合住家寬度,希望住家承買,住家大多說時局不好
,無錢購買,
惟展延清算期限即將屆至,
爰聲請准予展延清
算期限
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依
首揭規定尚
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
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宜
,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