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 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其剩餘財產於
土地分割後希望洽商房屋住戶承買,
惟一
再溝通協談後仍無意願,擬盼降價或協調給予分期付款,已
達成出售目的,因展延清算期限即將屆至,
爰聲請准予展延
清算期限
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依
首揭規定尚
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
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以
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