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莊連豪
相 對 人 蘇崑樂
關 係 人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
17、第 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關係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
4年6月間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
嗣關係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3
日將抵押物
所有權信託給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關係
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29日簽發面票金額
48,531,964元之
本票乙紙給聲請人,
迄今未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本院105年度司票第
507號民事裁定既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關係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25
日具狀
異議稱對請求金額有待釐清,且
上開票據債務之存否
尚有爭執等語,按
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
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
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
程序尋求救濟,
併予敘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
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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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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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民雄鄉 │頭橋│工業 │1-5 │建│429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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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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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第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一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層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頭橋│興南村3 │頭橋段工│工業用鋼│3039│ │ │ │ │ │ │30│ │ │ │全部│ │
│ │段工│鄰工業三│業小段1 │造一層樓│.73 │ │ │ │ │ │ │39│ │ │ │ │ │
│ │業小│路6之2號│-5地號 │ │ │ │ │ │ │ │ │.7│ │ │ │ │ │
│ │段9 │ │ │ │ │ │ │ │ │ │ │3 │ │ │ │ │ │
│ │-3建│ │ │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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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
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