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盈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德亮
代 理 人 施正賢
相 對 人 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黎明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巫秋明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付款地:嘉義市),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
期
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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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無利息 105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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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備 考 │
│ 號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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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10月15日 │245,000,000元 │104年10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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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
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