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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盈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亮 代 理 人 施正賢 相 對 人 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黎明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巫秋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付款地:嘉義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 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5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 │ 編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備 考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3年10月15日 │245,000,000元 │104年10月15日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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