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大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泉
相 對 人 侯雅芳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陳宗順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民國(下同)104年2
月1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
嗣第三人陳宗順於104年8月13日將
票款
債權轉讓於
聲請人,聲請人雖屢次催討,相對人仍置之
不理,
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2月11日 │210,000元 │ 未 記 載 │104年2月11日 │CH0000000 │ │
├──┼───────┼───────┼───────┼───────┼─────┼───┤
│002 │104年2月11日 │210,000元 │ 未 記 載 │104年2月11日 │CH0000000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
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