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被   告 力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 以105 年度補字第153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而該裁定已於105 年5 月11日 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如數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 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是原 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