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嘉文
被 告 力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
以105 年度補字第153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而該裁定已於105 年5 月11日
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如數繳納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
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
可稽。是原
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
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