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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國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旺靈 被上訴人 姚玲玲即新綠意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46,081元(000000-000000),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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