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莊惠喜
被
上訴人 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49,1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