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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莊惠喜 被上訴人  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4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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