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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暨 即反訴被告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249,57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 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