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
暨
即
反訴被告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249,577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 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