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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男 被 上訴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參 加 人 蔡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359,685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6,54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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