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中義
訴訟代理人 陳重琪
鄭植元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訴訟代理人 林堉介
謝以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
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