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347,352元,應徵得第二審
裁判費260,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