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即
債 務人
法定
代理人 蔡清長
相 對 人 蕭淳升即家榮吊車行
即
債 權人
上列
當事人間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222 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債務
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於
假處
分準用之。
二、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