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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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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蔡清長 相 對 人 蕭淳升即家榮吊車行 即債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222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於假處 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准予假扣押後,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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