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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嘉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意 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價調整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 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 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物價調整款等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3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 年度 建上字第19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叁佰零伍萬壹 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等情,有歷審判決書附 卷可稽。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105年度聲字第42號│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部分│裁判費 │ 50,797元 │101年12月3日由聲請人預納。 │ │ │ │ 6,237元 │102年5月10日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部分│裁判費 │ 85,551元 │102年6月24日由聲請人預納。 │ │ ├────┼─────────┼────────────────┤ │ │鑑定費 │ 4,000元 │103年01月16日由聲請人預納。 │ │ │ │ 1,000元 │103年01月20日由聲請人預納。 │ │ │ │ 112,000元 │103年09月11日由聲請人預納。 │ │ │ │ 96,000元 │103年02月20日由聲請人預納。 │ │ │ │ 24,000元 │103年02月25日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379,585元 │ │ ├──────────┴─────────┴────────────────┤ │ │ │附註: │ │一、第一審部份(裁判費57,034元): │ │ 一審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就其受敗訴判決之 │ │ 5,654,061元提起上訴後,並經第二審法院將第一審關於駁回聲請人請求 │ │ 3,051,273元之訴及該部份訴訟費用廢棄,改由相對人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應 │ │ 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4【計算式:3,051,273元÷5,654,061元=0.54】,餘由聲│ │ 請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負擔金額為30,798元【計算式:57,034元×54/100= │ │ 30,7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應負擔金額為26,236元【計算式:57,034│ │ 元×46/100=26,236元】。 │ │二、第二審部分(聲請人上訴裁判費、鑑定費共322,551元): │ │ 本件上訴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原審關於駁回聲請人請求3,051,273元之訴及該部份 │ │ 訴訟費用廢棄,改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聲請人其餘上訴駁回,廢棄│ │ 部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訴駁回部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 │ 人負擔,故廢棄部份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金額為174,178元【計算式:3,051,273元│ │ ÷5,654,061元=0.54,322,551元×0.54=174,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 │ │ 訴駁回部份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48,373元【計算式:(5,654,061元-3,051, │ │ 273元)÷5,654,061=0.46,322,551元×0.46=148,3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故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74,178元,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 │ 訟費用為148,373元。 │ │三、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04,976元 【計算式:30,798元+174,178= │ │ 204,976】;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74,609元【計算式:26,236元+148,│ │ 373元=174,609元】,本件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支出,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 訴訟費用額為204,976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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