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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移轉管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相 對 人 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 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告義興營造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 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兩造間有排他的合意管轄約 定為由,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以104 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 裁定移送本院,該移送管轄裁定分別於104 年12月21日、10 4 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 抗告而告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該卷宗查明無誤,且本件復無 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 應受其羈束,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其住所地之臺南地院,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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