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
代理人 黃世偉
相 對 人 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
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相對人即原告義興營造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聲請人即
被
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
兩造間有排他的
合意管轄約
定為由,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以104 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
裁定移送本院,該移送管轄裁定分別於104 年12月21日、10
4 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兩造均未於法定
期間內
抗告而告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該卷宗查明無誤,且
本件復無
專屬管轄之情形,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
應受其羈束,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其
住所地之臺南地院,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