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宇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長村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21,74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