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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宇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村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21,74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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