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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蔡嘉裕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7,851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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