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蔡嘉裕
訴訟
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被 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7,851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