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賴建新
訴訟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被 告 上昇糧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排除營運噪音及灰屑汙染之侵擾部分,其
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2條所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
請求
損害賠償50萬元,以上合計為215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臺幣21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