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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賴建新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   告 上昇糧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排除營運噪音及灰屑汙染之侵擾部分,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2條所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 請求損害賠償50萬元,以上合計為21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臺幣21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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